• 高新区 “三重一大”事项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鄂党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高新区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和管理,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行政监督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等方面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2.高新区经济和社会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任务;高新区总体发展战略、高新区总体规划、各类重大专项规划的确定或调整;

      3.涉及高新区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4.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和调整;

      5.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6.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

      7.工作人员的奖惩以及责任追究、违纪违法案件处理等;

      8.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后备干部选拔、培养、推荐;

      2.高新区内设机构副科级(或相当于)以上干部的推荐、任免、调整;

      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重大工程项目、征地拆迁项目等;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以及招商引资项目等;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和管理。

      1.一次性行政开支2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支出在500万元以上的;

      2.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3.2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按照规定的权限议事和决策,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

      (一)重大事项决策。

      1.确定目标,提出方案。拟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承办部门提出方案、建议。

      2.反复酝酿,听取意见。由分管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管委会主任审定。

      3.听取意见,论证评估。管委会主任对拟提交会议的事项报党工委书记进行审定,确定需要召开会议的,由党政办列入待议议题。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由分管领导或承办部门负责汇报,需专家论证评估的事项,要邀请专家参加会议。

      4.依法公开,作出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后,需依法公开、公示的事项,公开、公示完后由承办部门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的,要重新提交会议讨论通过。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民主推荐。组织召开全体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

      2.确定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中超过半数且得票数最多的,确定为考察对象;或经班子成员提名并通过民主测评的,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4.酝酿讨论。根据考察结果,召开党工委会议进行酝酿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形成决议,产生拟提任人员。

      5.对拟提任人员按市有关规定或办法,报市有关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三)重大项目监管。

      围绕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审批、建设用地供应、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内容的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效能,节约资金,保证质量,确保重大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1.重大项目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产业结构转型、高新区产业定位的重大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全程跟踪、优化办理的审批办法。实行重大项目审批报告制度。招商部门每月将审批事项、审批过程、审批结果等情况汇总上报。

      2.建设用地监管。按照高新区总体规划,严格管理,科学规划,治理违规违法用地,促进土地节约利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依法对建设用地事项进行审查,凡违反高新区规划和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用地项目,一律不予上报。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无故闲置1年以上,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2年以上的要依法无偿收回。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确保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高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动态监测建设用地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土地出让合同的执行情况要实施全程监管,将履行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严格执行违规违法用地问责制。

      3.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坚持工程统一管理,权力高度分散,严格监督制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投标的通知》,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要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建立招投标申请、登记、备案、核准制,规范招投标方式。限额以下的工程实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招投标程序、评标办法、不良行为记录、投诉电话“六公开”。严格实行投标人资格预审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人,一律不准参加投标。成立园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监管。建设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定期督查、不定期进行抽查,加强中标后跟踪监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转包、非法分包等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并将其列入投标“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允许参加园区内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实行工程变更按规定程序审核、会审制度,建立工程变更备案制度,制止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制定工程变更审核规定,对全部和部分利用财政性资金以及高投公司融资的项目的工程变更相关的报批权限和报批程序加以规范,由纪检审计、发展、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组成园区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参建单位采取暂停拨付工程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依法处理。强化对工程项目的监管,严禁转包、非法分包和不依法履行合同等行为。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结算审核公开制度。完善对园区投资项目审计制度,未经审计不得结算。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监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包括:预算、集体研究、审批、公示公开等。要按照严格预算、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强化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制度,创新手段,确保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规范、科学、安全、高效。

      1.严格预算管理。按规定时间编制预算草案,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的科学性。预算草案批准后,不得随意进行调整,确保预算的权威性。超预算资金拨付需经高新区主要领导审议同意后由高新区分管领导、财政部门审核签字后按规定拨付。对超预算安排支出的,在按规定程序批准前要例会研究并进行公示。

      2.规范资金运作。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坚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资金投向、用途。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建设进度拨付,使用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和企业定期向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机关报告项目用款计划、资金使用方向和项目实施情况。

      3.严格采购管理。实行“管采分离”。由党政办负责政府采购并在市采购中心的业务监管下开展工作。加强结算环节监督,党政办对项目的结算进行审核,货款由集中支付机构直接支付供应商。

      4.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作为管委会融资平台,代表管委会作为融资和投资主体,主要负责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和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积极推进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体系,加强政府债务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投融资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制度

      (一)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党工委会议和党工委、管委会联席会议。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确定,并提前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准备。对于重大决策,应在会议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然后再作为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参会人员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参加人员出席方能举行,在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组成人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应有明确指定的记录人员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和会议纪要。

      (二)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规范各项经济活动,增强财务运行情况的透明度。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三)督查制度。党工委会议和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纪检部门负责督查,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及时纠正,重新履行有关程序,确保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主动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与指导。

      (四)公开公示制度。对于涉及“三重一大”相关事项的决策,通过文件、媒体、网络等面向本单位、社会公示,做到事前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事后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决策后评价制度。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对决策造成的正负面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作出评价。

      (六)问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有违纪行为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问责或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