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鄂尔多斯高新区关于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试行)
    鄂尔多斯启迪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高新区关于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一、办公场地优惠细则
    (一)申报条件
    1.与服务中心签订孵化协议,注册地、办公地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高新区;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孵期间无违规处罚记录;
    3.孵化场地免租金的孵化期间按照《孵化场地使用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二)申报材料
    1.《鄂尔多斯高新区在孵企业扶持申请表》;
    2.企业孵化协议复印件;
    3.孵化器场地使用协议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征信报告(网上查询打印);
    6.企业法人征信报告(网上查询打印)。
    (三)扶持措施
    1.在孵企业:免费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孵化场地(税费、物业、取暖等运行费用企业自行承担);
    2.毕业2年内企业:企业孵化期满后,符合各创业园管理办法中毕业条件且申请继续使用场地的,与启迪创业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协议。2年内,租金为管委会规定价格的50%,2年后,全额收取;
    3.在孵企业申请建设中试基地或研究场所,可享受高新区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四)申报和审核
    1.办公场地优惠相关材料提交至各创业园负责人,经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执行。
    2.企业申请建设中试基地或研究场所,由各创业园负责人汇总,经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后上报园区管委会统筹解决。

    二、政策落实服务细则
    (一)申报条件
    1.与服务中心签订孵化协议,注册地、办公地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高新区;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孵期间无违规处罚记录。
    (二)申报材料
    按照具体政策相关要求提供。
    (三)申报和审核
    1.按照《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鄂党发〔2016〕16号)相关文件,各企业如有申报项目,向各创业园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照《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落实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上报;
    2.《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相关申报向大学生创业园负责人申请,经审核后按照要求上报;
    3.科技项目、人才及其他政策申报,向各创业园负责人申请,经审核后报送高新区科创服务中心。

    三、公租房费用补贴细则
    (一)申报条件
    1.与服务中心签订孵化协议,注册地、办公地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高新区;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孵期间无违规处罚记录;
    3.申请补贴费用的公租房所属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
    4.申请补贴费用的公租房为企业申请登记,实际使用者为企业创始人(创始人指:以项目评审材料列明的团队负责人、工商登记材料注明的法人、股东)或常年雇佣员工(企业发放工资6个月以上,且到申请之日上一月份仍在发放);
    5.申请补贴期间的应交费用已经全部交清。
    (二)申报材料
    1.《鄂尔多斯高新区在孵企业扶持申请表》;
    2.企业孵化协议复印件;
    3.孵化器场地使用协议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征信报告(网上查询打印);
    7.企业法人征信报告(网上查询打印);
    8企业盖章的员工证明、工资支付流水;
    9.企业上一年度租赁公租房缴费发票复印件、续租赁证;
    10.公租房居住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扶持措施
    享受公租房费租赁费、物业费、采暖费三项费用总额50%的补贴,且不超过当年在园区纳税额的10%。
    (四)申报和审核
    1.企业入园后从当年开始,每年申报日期为1月1日至1月31日,补贴费用为申报日上一年度发生的费用;
    2.企业提交上述材料至所属孵化园负责人处,待孵化园负责人与园区税务局、园区住房管理局核对,初审后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由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支付。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细则
    (一)申报条件
    1.与服务中心签订孵化协议,注册地、办公地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高新区;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孵期间无违规处罚记录;
    3.在孵企业招聘3名以上工作人员(含3人,不包括企业法人、实际负责人及主要投资人),并为招聘人员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申报材料
    1.《鄂尔多斯高新区在孵企业扶持申请表》;
    2.企业孵化协议复印件;
    3.孵化器场地使用协议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征信报告(网上查询打印);
    7.企业法人征信报告(网上查询打印);
    8.企业工作人员社保缴费证明;
    9.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银行卡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填写开户行名称);
    10.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学信网学历证明(符合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三)扶持措施
    按招聘人数给予企业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专科学历每人2000元,本科学历每人3000元,硕士研究生学历每人5000元,博士研究生学历每人1万元,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时给予就业者本人一次性500元的就业补贴。
    (四)申报和审核
    企业提交上述材料至所属孵化园负责人,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由财务部门支付。

    五、企业发展奖励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当为各创业园考核前三名且考核结果公布后无异议;如有异议,启迪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复核。
    (二)申报材料
    1.《鄂尔多斯高新区在孵企业扶持申请表》;
    2.企业孵化协议复印件;
    3.孵化器场地使用协议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征信报告(网上查询打印);
    7.企业法人征信报告(网上查询打印)。
    (三)扶持措施
    服务中心每年分别对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四个创业园的在孵企业分别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在孵企业,服务中心将其列为优先扶持对象。对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创业园的前三名企业奖励如下: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3万、第三名2万元;对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的企业奖励如下:第一名3万元、第二名2万元、第三名1万元。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该政策,即同一家企业如果第二次获评,不再享受现金奖励。
    (四)申报和审核
    服务中心每年组织企业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负责人初审后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由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支付。

    六、科技中介支持细则
    (一)申报条件
    1.具备完整的组织架构、专业的科技服务团队;
    2.取得所属服务行业要求的资质认证;
    3.三年内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征信报告(网上查询打印);
    3.企业法人征信报告(网上查询打印);
    4.《鄂尔多斯启迪创业服务中心企业服务清单目录》;
    5.《中介机构服务承诺书》
    (三)扶持措施
    启迪创业服务中心按照企业所需中介服务类型,长期招募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中心将在高新区对该机构进行宣传推广,对于同类型中介机构,服务中心择优选择入驻一站式服务大厅。
    (四)申报和审核
    机构提交上述材料至服务中心,待服务中心初审合格后,更新《启迪创业服务中心企业服务清单目录》并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七、创新创业服务细则
    (一)申报条件
    1.与服务中心签订孵化协议,注册地、办公地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高新区;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孵期间无违规处罚记录。
    (二)申报材料
    《鄂尔多斯高新区在孵企业扶持申请表》。
    (三)申报和审核
    1.在孵企业提交培训、咨询需求,各创业园负责人对企业需求进行整合后申请服务中心集中开展;
    2.在孵企业需要使用共享实验室或试制场所的,无需申报材料直接向各创业园负责人进行登记,由服务中心协调统筹;
    3.在孵企业需要专业机构提供孵化服务的,可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及《启迪创业服务中心企业服务清单目录》,联系各创业园负责人享受各类服务机构,或直接联系相关中介机构自行洽谈购买服务。

    八、融资扶持细则
    (一)申报条件
    1.与服务中心签订孵化协议,注册地、办公地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高新区;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孵期间无违规处罚记录;
    3.仅限入驻科技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
    4.在高新区或启迪创业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处获得年化利率不超过10%的贷款。
    (二)申报材料
    1.《鄂尔多斯高新区在孵企业扶持申请表》;
    2.企业孵化协议复印件;
    3.孵化器场地使用协议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征信报告(网上查询打印);
    7.企业法人征信报告(网上查询打印);
    8.借款合同复印件;
    9.还款凭证复印件。
    (三)扶持措施
    对科技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的孵化企业,给予贷款利息支出20%的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9万元。
    (四)申报和审核
    企业提交相关材料至各创业园负责人,经初审后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由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