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高新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公职人员的一封信

    高新区各级党组织、全体公职人员: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国家基础性战略决策,学习和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爱党爱国的具体表现,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是加强民族团结、增强民族凝聚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基础。为更好地配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实施工作,保障正常教学秩序,现就有关要求提醒如下:

    各级党组织、全体公职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各党支部要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干部职工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的部署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压实工作责任,主动担当作为,紧盯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过激言行,精准分析研判,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置,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工作顺利实施。

    广大公职人员要切实增强纪法意识,站稳政治立场,带头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相关政策,带头维护民族教育正常秩序,不发表、传播任何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相违背的言论,不做任何不利于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事情,为亲属、朋友和身边群众做好示范榜样。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好国家通用教材相关政策学习、宣传和解读工作,及时制止和纠正不明不实言论,引导身边群众理性思考,正确对待,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强化政治担当,紧盯责任落实,对网络舆情背后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特别是妄议中央、挑拨离间、煽风点火、蛊惑闹事等问题要及时上报,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法规严肃处理。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纪检监察审计室

     2020年9月1日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