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文  号 鄂党发〔2015〕13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01-05 15:03:00 发布日期 2018-01-05
    公文时效 鄂高新管发无效
    标题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机关
    文  号 鄂党发〔2015〕13号
    成文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1-05
    公文时限 鄂高新管发无效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鄂党发〔2015〕1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高新区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和管理,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理论指导决策,以战略眼光和发展观点推动决策,运用科学决策方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各项决策符合实际、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要求。
    (二)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决策机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协商。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依法依规决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依规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于规有据,决策行为依法合规实施。严格在法律法规框架内作决策,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决策权,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指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政策性、方向性事项的决策。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事项。
    2.涉及高新区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3. 涉及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发展规划、各类重大专项规划及产业、项目、人才政策、目标任务的确定或调整。
    4. 内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5. 需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关系园区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重要事宜的请示和报告。
    6.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其中,干部人事、财务工作、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五项工作内容的分工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执行。
    7. 工作人员的考录、辞退、奖惩以及责任追究、违纪违法案件处理。
    8.拟签订园区重大、重点招商项目协议的确定。
    9.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指干部的选拔任用、职务调整、奖惩等。主要包括:
    1. 本级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交流、调整、奖惩等事项。
    2. 各级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提名、评定、推选等事项。
    3. 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指对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关键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 列入国家、自治区、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安排。
    2. 以财政性资金、融资投资或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合作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大自然资源配置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等。
    3. 存在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项目。
    4. 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指大额公共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1. 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以及预算调整,预算资金追加等事项必须经集体会议决策。
    2. 大额资金分配、使用和各部门、各单位大额资金投资安排。一次性行政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支出20万元(含)以上的。高投公司工程建设类支出5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请园区管委会同意并按照“三重一大”程序集体决策(工资、水、电费用等常规性支出除外)。
    3. 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服务项目采购等,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4.其他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事项。 
    5.其他未达到三重一大研究事项的费用支出,按照相关制度、程序严格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按照规定的权限议事和决策,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
    (一)重大事项决策
    1. 由承办部门或分管领导针对拟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提出方案、建议。
    2. 分管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公开征求意见。
    3. 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提出修订、论证意见。
    4. 根据需要决策的事项类别,召开相应工作会议研究决定。
    5. 如需公开、公示的事项,必须依法进行公开、公示。
    (二)重要干部任免
    1. 动议。由党工委提出干部调整动议,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在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通过个别沟通和充分酝酿形成动议工作方案,报请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 民主推荐。以会议推荐或谈话推荐方式进行,实行无记名投票。
    3. 组织考察。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平时表现确定考察对象。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廉、学,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中,要对干部的“三龄、两历、一身份”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4. 讨论决定。召开党工委会议,听取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5.任前公示。对拟提拔或转任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任前公示。
    6.呈报备案。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干部任职的,在宣布任职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7.审核备案。市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备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行文批复。
    8.下发任免职通知。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党工委下发任免职通知。
    (三)重大项目安排
    1. 根据园区建设发展需要,相关部门提出项目安排需求。
    2. 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初步研究,组织开展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出具体意见。
    3.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 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
    2. 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3.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求
    1. “三重一大”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在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酝酿意见。
    2.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3.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须达到领导班子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领导班子中提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议的分管领导因故未到会的,该事项原则上暂不列会审议。
    4. 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本人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并归纳意见作出结论,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
    5. 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对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
    6. 集体决策过程按纪实制以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全程客观记录,会议的表决方式、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要存档备查。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印发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
    7.“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其中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积极配合完成,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8.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特殊情况作出临时改变的,事后应及时向决策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报告,所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按规定程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9.“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决策事项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党工委、管委会反映,在决策未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与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10.“三重一大”事项及制度建设执行由党政办、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跟踪督查、强化监督。
    11.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保密外,应及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12. 园区二级单位和高投公司分别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班子中具有决策权的人数不足3人时,必须成立3人以上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
    五、附则
    (一)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