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安全生产责任制
    文  号 鄂府发〔2016〕88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1-08-02 15:17:00 发布日期 2021-08-02
    公文时效 无效
    标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发文机关
    文  号 鄂府发〔2016〕88号
    成文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08-02
    公文时限 无效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7〕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内党办发〔2014〕42号)、《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政发〔2015〕145号)、《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发〔2017〕1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鄂府发〔2016〕8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部门(单位)及驻园部门(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实行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部门行业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党工委和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高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和“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由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行业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进行联合执法,予以严厉打击。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驻园单位依法对本行业领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二章  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工委议事日程和向党工委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工委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三章 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  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党工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管委会重点工作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管委会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内设部门、单位“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区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十条  党工委、管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党群、人社、财政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党工委、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工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党工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四章  部门基本职责
    第十三条 开发区各内设部门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
    三、依法实施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四、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七、按照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严格落实部门领导责任,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带队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章  部门具体职责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
    一、负责协调、对接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事宜;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工委、管委会年度目标任务;
    三、及时组织相关会议,研究部署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四、审核、印发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资料,及时办理传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材料;
    五、协调配合做好高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建筑物、场所等的安全,提供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援助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负责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造成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
    五、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并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宣传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园区中心组学习和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负责引导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宣传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把握舆论导向,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四、协助上级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开发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口承接市发改、工信、能源、统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三、协助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落实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负责严格禁止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入园;
    四、在建设项目立项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将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新、改、扩建项目立项后,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负责协助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发电企业生产和高新区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电力工程施工安全安全生产(不包括企业和居民用电);负责电力行业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监管电信企业,为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六、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食品、药品行业和市场主体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协助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物流产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商贸流通、商贸服务行业等第三产业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建立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预防、安全隐患治理、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经费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学习、奖励等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到位,监督其使用情况;
    二、负责高新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职责;
    三、确保高新区安全生产技防投入,负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费用提取使用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投资促进和新经济局
    一、对口承接市商务、大数据管理、贸促会等招商引资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负责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落地至竣工验收或手续完备正式投产运行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电子信息、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通讯光缆等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科技和人才局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相关工作纳入高新区科技创新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技研发活动,负责组织指导领域内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重大科技项目攻关;
    二、负责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推进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促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实施;
    三、负责各级科技计划体系项目的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所属各类科研机构的小试、中试、科研项目(工业、产业化除外)的实施主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
    一、履行高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高新区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类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高新区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四、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布局项目,科学、合理、安全的规划主体设施、附属设施、安全环保设施和公用设施,并监督严格按规划实施;
    五、负责高新区所属国土资源安全,严禁违章建筑;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住建和公共事务管理局
    一、负责将公共安全设施纳入高新区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开发区建筑行业(含土建、安装、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安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镇燃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检查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室内装饰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城市照明、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通讯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供热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筑工地围挡、临时建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高新区户外门头及各类广告牌匾,临时占道、庆典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部门所属项目和服务外包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
    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是党工委、管委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党工委、管委会行使监督职能,承担安委会办公室职责,监督、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及高新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园区管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高新区的贯彻执行意见和方案,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建立、完善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考评体系,编制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配合上级部门审报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并进行监督管理;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商贸(有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企业)、烟草、纺织八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配合上级对高新区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续建项目中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三同时”审查;
    五、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六、监督、指导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七、在规定权限内,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监督直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九、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十、负责辖区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可能引发大量人员伤害中毒的情况下,必须做到应急污染物检测、污染控制措施落实的及时有效,将污染范围和损害程度控制到最小;
    十一、在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过程中,应统筹兼顾劳动安全;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启迪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一、负责孵化器A、B座和所辖企业及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服务中心
    一、负责生产型企业和投资项目办理登记注册时,对有安全许可事项的企业告知其办理安全“三同时”或许可手续,同时将企业情况书面告知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中心
    一、负责本单位和公租房片区所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物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排组织的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康新街道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根据“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由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和考核,在康巴什区委、政府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落实法定职责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加强宏观领导、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办事处每季度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并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四、配齐配强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力量,加强队伍建设,为安监干部的成长创造条件;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工作范畴,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发挥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七、支持办事处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哈巴格希派出所
    一、负责高新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现场的保护,人员疏散等公安职责,与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部门共同开展救援工作;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三、负责地区性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警戒保卫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康巴什交管大队高新开发区中队
    一、负责高新区道路交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高新区道路交通路口、危险路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力排查整治指示灯、信号灯、标识标牌等道路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
    二、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发牌、发证、安全技术检验、考核等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套牌、假牌、无牌等涉牌车辆、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超限、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关口;
    五、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推广、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六、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大型客、货运输车辆应用行驶记录仪、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监测监控系统、GPS系统等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加强动态监管;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其他驻园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驻园单位要严格履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鄂府发〔2016〕88号)中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高新区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在本部门、本单位和所管行业领域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行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
    三、负责在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在所管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四、配合其他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党群工作部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部门年终考核,由安委办进行季度、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未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经举报且查实或者检查中发现的较大及以上安全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下发督办通知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较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突出问题的,约谈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多重大隐患、突出问题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党工委、管委会责成相关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二、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通报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整改督办指令的;
    三、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六条  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检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如有个别单位职能调整,由其继任其职能的单位承担安全监管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