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鄂尔多斯市支持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
    鄂尔多斯市支持产业集群
    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重点产业支持奖励。对旗区(园区)新引进且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集群分类目录》的企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奖励。自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并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按照“第一类企业(项目)前五年100%,第二类企业(项目)前三年100%、后两年80%,第三、四类企业(项目)前五年100%”的比例,通过体制结算奖补属地旗区(园区)。根据落地项目投资额及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对符合鄂尔多斯产业基金扶持的项目,优先给予产业基金支持。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旗区(园区)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在10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实际投资在50亿元(含)-1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实际投资在10亿元(含)-5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
    第三条 企业总部经济奖励。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综合型(区域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且年纳税在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500万元;在5亿元(含)-10亿元,且年纳税在6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0万元;在1亿元(含)-5亿元,且年纳税在4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在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纳税金额的40%给予奖励。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和行业细分领域前5强企业的总部按照“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旗区(园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
    第四条 现代服务业扶持奖励。对旗区(园区)新引进的文化旅游、商业综合体、仓储配送、现代物流(包括网络货运企业)、金融服务、生物医药及康养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自企业注册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在本政策执行期内,将其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旗区(园区)新引进的各类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法人机构及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自其开业年度起,两年内地方财力贡献的市本级留成部分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对在我市注册、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资金的0.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
    第五条 土地资源节约奖励。对旗区(园区)新引进的投资超亿元制造业企业(项目),实施“亩均效益”评价。在本政策执行期内,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亩均收入的,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且亩均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旗区(园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
    第六条 绿色低碳转型奖励。对旗区(园区)新引进投资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项目),自项目建成后,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同口径能耗(标准煤/吨)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30%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低于40%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低于50%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2022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的既有制造业企业(项目),通过实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的,单位工业增加值年度同口径能耗每降低10%,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旗区(园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
    第七条 专精特新支持奖励。对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已认定和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专精特新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贷款,按规定给予实际放款日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由旗区(园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
    第八条 企业技改扩规奖励。对2022年10月1日前已投产达效且入统的既有规上企业(项目),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的技术类改造项目,按上年度设备购置费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或者按规定给予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奖励资金由旗区(园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
    第九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项目引进前,与投资方、旗区(园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商会、协会等法人机构和自然人(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成落地后,经企业与旗区(园区)共同认定,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外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额(仅限外商直接投资部分)的5‰给予奖励,以上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由旗区(园区)先行兑付,市本级通过体制结算全额奖补属地旗区(园区)。
    第十条  本政策适用于各旗区(园区)新引进企业(项目)及全市现有企业再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项目)符合本政策中多项奖励条件的,企业(项目)属地旗区(园区)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奖励。同时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本政策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期限后延到政策兑现结束。本政策解释和办理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