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市本级公租房人口密度大,人员结构复杂,人员流动频繁,疫情防控工作难度极大。为从严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市本级公租房居住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做好市本级公租房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企业复工时间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20]5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规定,原则上要求承租市本级公租房的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目前在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居住的,在2月9日前不得返回入住公租房。

      二、严密跟踪已返回人员

      文件下发时已从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返回公租房入住的人员,要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号令、第2号令、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已经在家的且无相关症状者采取居家隔离,如有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者,一律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测并隔离观察,具体隔离观察时间以社区或医院规定的时间为准。各承租企事业单位要承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委派专人对返回入住公租房的职工进行隔离,进行监督检查。承租个人已返回入住公租房的要第一时间告知各地块楼栋社区防控点,做好自身隔离。

      各承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积极主动配合社区、公安、物业等相关单位进行疫情防控工作。不走亲访友、不聚餐、不传谣,管好自己,管好家人。对拒不配合防控工作的承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将向承租人下达房屋腾退通知,超过规定期限10日拒不腾退的,我中心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复工时间、防控规定等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新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