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鄂高新管发〔2023〕24号 发文机关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11-16 16:22:00 发布日期 2023-11-16
    公文时效 有效
    标题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文  号 鄂高新管发〔2023〕24号
    成文日期 2023-11-16
    发布日期 2023-11-16
    公文时限 有效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纪检监察工委、各部门、各产业办、各事业单位、各企业:
    现将《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明确各方环境保护责任,严把环境准入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实现园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区域布局集聚化、企业生产清洁化、环保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常态化,推进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绿色环保安全示范园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多赢。
    (二)基本原则
    一是理顺机制、落实责任。强化“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进形成有利于园区环境保护的体制和机制,明确园区各片区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落实园区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强化环保工作的监管责任和各片区的环境保护责任。
    二是统筹兼顾、重点推进。加快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破解突出问题,保障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是市场推进、公众监督。推动建立完善环境服务市场机制,鼓励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第三方环境服务;强化考核评估,实施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全面建成并正常投入使用,风险防范体系健全,入园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各类污染物排放强度、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明显下降,并满足环保约束性指标要求;循环化、生态化、低碳化、清洁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园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执行园区各类规划和准入
    (四)科学优化园区规划
    园区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按照生态红线和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合理布局。按照环保要求建设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并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对规划逐步优化调整,推动园区土地集约利用、废物交换利用、水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用环保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五)严把环境准入条件
    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条件,制定本园区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严格落实环评审批,加强对在建和已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转变发展理念,不得将降低环境准入门槛作为园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不得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三高”企业。入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各项环保要求。根据自身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目标,重视培育企业之间的关联度,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形成产业之间的配套关系,延伸产业链。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三、加强企业污染防治
    (六)加强水污染防治
    园区企业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实现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确保废水稳定达到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和现行排放标准,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超标排放。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应对废水进行深度处理,确保中水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废水应经专用管道输送,在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纳入园区污水管网送末端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企业应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进行有效收集,处理达标后经污水管网外排,不得直接通过雨水管网排放;可能产生地下水污染物的企业须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强化生产车间、危废暂存库、事故池、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道等区域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避免污染地下水,同时认真落实地下水、土壤检测计划和要求。
    (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园区各企业要加大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尤其是有毒气体的收集及处理,严格控制有毒气体的排放;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评文件要求,改造落后的生产工艺,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以及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园区建设管理局、各产业片区应督促企业加大对恶臭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强化无组织废气排放管控。督促相关企业建设有毒及恶臭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并督促企业通过实施工艺改进、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设备泄露检测与修复、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减少挥发性污染物的泄露排放。企业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废气、粉尘处理设施,更不能超标排放。
    (八)加强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完善固废处理处置监督机制,明确固废处理重点管理环节及其在贮存、转移、加工利用、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要求,积极推进产废企业的源头减量,强化源头减量措施,实现固废处理处置全流程管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园区企业对环评批复中明确为危险废物和暂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企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不符合入场要求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
    四、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九)完善环境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园区自身特点,明确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制定园区综合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结合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不断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配备应急物资,建设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计划的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园区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十)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积极推动园区内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参加和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督促园区企业履行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涉及重金属、化学品、工业废渣贮存的企业,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强化生产车间、危化品、油品、危险废物暂存库、事故池、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道(网)等区域防渗,定期评估园区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水平,检查重点工业企业周边及下游区域地下水污染状况,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五、提升环保监管能力
    (十一)实施公众监督
    向社会公开环境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和公众参与度。对涉及开区的环境信访、投诉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答复反馈信访人或举报人。建立与周边群众的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上门走访、邀请群众参与、聘请环保监督员等形式,听取群众对园区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协调东胜区发改、经信、环保、水利、安监、工商、税务及其他相关部门等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公开园区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行政处罚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等环境信息。园区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强环境问题排查力度
    会同东胜区、康巴什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园区内所有企业开展环境问题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由环保部门依法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督促落实到位。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按时保质进行整改,直至达标排放。未达标排放、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禁止生产,落后的、污染严重的依法关停。
    六、强化服务保障
    (十三)推进第三方环境服务
    聘请第三方专业环境服务公司,为园区提供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治理等环保一体化服务和解决方案。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园区各类环保在线监控设施进行运维。明确在推进第三方环境服务中的各方责任,逐步建立“排污者付费担责、第三方依法依约治理、政府部门指导监管”的治污新机制。推动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与园区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四)强化专项资金引导
    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协助入园企业协调各层级的专项资金,用于园区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提升改造,缓解企业压力,提高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水平和能力。
    (十五)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建设管理局组织开展园区环境保护问题排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完成。同时督促园区内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配合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各产业片区要加强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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