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  号 鄂高新管发〔2025〕17号 发文机关 鄂尔多斯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9-26 15:44:00 发布日期 2025-09-26
    公文时效
    标题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机关 鄂尔多斯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文  号 鄂高新管发〔2025〕17号
    成文日期 2025-09-26
    发布日期 2025-09-26
    公文时限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高新管发〔2025〕17号
    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驻区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巡视组巡视鄂尔多斯高新区党工委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管委会工作程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管委会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高新区党工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卓有成效地履行职责,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为建设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地、高端人才聚集地、机制改革试验区和城市发展拓展区不懈奋斗。
    第三条  管委会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管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管委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管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并领导管委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管委会重大事项,必须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或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
    第七条  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管委会参加相关活动。副主任对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
    第八条  主任出国(境)或脱产学习、出差期间,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九条  管委会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主任,定期向其汇报工作,重大事项向主任报告。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政令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管委会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基本职能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以下职能。
    第十条  根据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订实施高新区总体规划、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财政发展计划、产业政策等。
    第十一条  统筹推进高新区经济发展、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和入区企业服务管理、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高新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与管理。按权限负责高新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高新区财政、金融、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和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统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人才服务、招才引智等工作。
    第十五条  协调并指导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负责高新区所属产业片区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按权限开展赋予高新区履行的行政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和高新区党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科学决策
    第十八条  完善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明确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集体讨论决定和“铸牢”前置审核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十九条  管委会各部门提请管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须经法律顾问、法制机构就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前,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以管委会和党政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党政办公室(法律顾问)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管委会备案,由党政办公室(法律顾问)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管委会制定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内容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各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依法界定权限、明确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切实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六章 公开监督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群众知晓、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
    第二十七条  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均应通过网站、微信平台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管委会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处理重大信访疑难问题,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机关办事效率。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部门、驻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段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工委负责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措施,贯彻执行党工委会议议定事项;研究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党工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总结安排管委会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高新区财政资金年度预算、资金调整安排、专项资金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讨论决定以管委会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开展的重要工作、召开的大型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以及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组成人员出席会议人数应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党政办公室,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专题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主持,或者由管委会副主任根据各自分工和工作需要召集主持。议题和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召开。管委会专题会议不得代替主任办公会议作出决策。
    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专题会议议事决策范围:讨论和解决不需主任办公会议决策、但需提请管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新区党工委书记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会议决策一般应履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征求意见程序。决策重大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决策一般采取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的方式。也可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在会上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业务部门、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签,管委会主任签发。专题会议由党政办公室随会人员起草会议纪要、会议决议,业务部门核稿后,报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三十八条  管委会需要报党工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后,报党工委审定。专题会议研究事项已形成明确意见,需向管委会相关领导和主要领导通报情况,或者需提请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的,可采取会签方式处理。
    第三十九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因公外出或其他特殊事由不能参会的,需提前向管委会主任请假,并及时告知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对管委会议定事项的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管委会分管领导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与会人员对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凡不需要向下传达的,必须严格保密,不得私下传播;需要向下传达的,必须按既定范围、口径传达,不能私自扩大范围,不能提前透露,不能掺杂个人意见,更不能泄露办公会讨论时的具体情况。对违反保密原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 管委会的公文处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管委会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党政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报送。各部门报送管委会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管委会。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管委会审批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按照管委会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管委会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管委会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主任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党政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 管委会重要发文、重要部署、专项工作以及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文件等,由主任签署或签发。一般发文或以党政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事务类函件可由副主任或党政办主任签发。
    第四十五条  管委会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管委会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六条  管委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将经过充分论证的草案(代拟稿)送党政办公室(法律顾问)审查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以管委会和党政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必须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十七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四十八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可打破常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九条 公文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守国家秘密,不失密、不泄密,确保公文安全。
    第五十条 管委会印章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管委会印章使用须经管委会主任、相关分管领导或党政办主任根据实际情况批准。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实施办法,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二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管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管委会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管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管委会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管委会同意。
    第五十三条  管委会各部门发布涉及管委会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管委会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主任公出、休假,按规定向上级和党工委书记报备,副主任公出、休假,应向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报备。主任、副主任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通报管委会其他领导同志。管委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出、休假,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向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报备。
    第十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七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服务对象和管理对象的送礼和宴请,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要减少“三公”经费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九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高新区党工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中涉及到的具体操作规程及工作制度,适用于管委会各部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内容,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