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绩规发〔2022〕3号

    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旗区财政局,市直各园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监〔2022〕55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预决算公开工作,不断提升预决算信息公开质量,经充分征求各相关方意见,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1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预决算公开工作,提升我市预决算公开质量,结合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对标先进,提升创建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财办发〔2019〕7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内容完整。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提高预决算透明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强化责任,主动担当。坚持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各预算部门、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承担公开主体责任,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确保公开内容公众找得见、看得懂、能监督。 

      (三)同步推进,紧密配合。市旗财政部门上下联动,同步推进,分别做好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各预算部门及部门所属单位同步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确保公开及时、内容完整、形式规范。财政部门要和预算部门加强沟通合作,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全市预决算公开工作提质增效。 

      第二章 公开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等。市旗财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级预决算公开的规定,指导和督促本级预算部门、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五条  预算部门负责部门本级预决算公开和包括部门所属单位在内的部门汇总预决算公开(预算部门无所属单位的不需要汇总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各预算部门应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本级和部门汇总的预算、决算及报表等预决算信息。各预算部门应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定,并检查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负责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六条  预算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各预算部门所属单位应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和主管部门批转的本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等预决算信息。各预算部门所属单位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完成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并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向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七条  财政部门内部科(股)室职责分工: 

      (一)政府预决算公开方面。财政部门预算科(股)牵头负责本级政府预算公开相关工作,组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国库科(股)牵头负责本级政府决算公开相关工作;相关业务科(股)室配合做好政府预决算公开相关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科(股)负责对政府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二)部门预决算公开方面。财政部门预算科(股)牵头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并对本级部门预算公开进行组织、指导和审核,负责制定部门预算公开的政策制度和公开模板;国库科(股)牵头做好部门决算公开工作,并对本级部门决算公开进行组织、指导和审核,负责制定部门决算公开的政策制度和公开模板;财政部门各业务科(股)室配合预算科(股)、国库科(股)完成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并负责组织对归口预算部门、部门所属单位编制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绩效管理和监督科(股)负责对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公开时间 

      第八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九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预算部门及部门所属单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十条  政府预决算公开应当公开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报告以及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密信息除外。 

      (一)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8张报表: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3.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 

      4.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 

      5.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 

      6.一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表; 

      7.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8.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表。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6张报表: 

      1.政府性基金收入表; 

      2.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3.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4.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 

      5.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分地区表 

      6.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4张报表: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3.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3张报表: 

      1.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 

      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3.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预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类级科目,其中: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税收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公开。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整公开政府预决算报告。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为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密信息除外。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3张报表: 

      1.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2.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3.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6张报表: 

      1.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机构运行信息表); 

      5.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部门预算公开还应公开以下3张报表: 

      1.政府采购预算表; 

      2.项目绩效目标表; 

      3.部门项目支出表。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部门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公开的“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公开的“三公”经费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五)各预算部门及部门所属单位公开预决算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预算绩效情况、“三公”经费情况、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应当对关键数据的重大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五章  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及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官网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预决算公开平台”集中统一公开预决算,保证公开信息一致、权威规范,并永久保留。同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对在统一平台公开的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应当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及部门所属单位公开文件格式为PDF格式文件,应当保证公开质量,并积极做好自查核查工作,在严格落实公开要求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创新公开机制,不断提升公开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第六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及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及部门所属单位在依法依规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密信息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十七条  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部分涉密事项多、尚不具备公开条件的部门应当加强研究预判,确保预决算公开工作积极稳妥。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市旗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预决算公开规范,规范预决算公开格式,统一预决算公开口径。市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分别制作预、决算公开模板,并提供给旗区财政部门和市本级预算部门及部门所属单位参照,提高全市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统计工作机制,畅通自下而上统计渠道。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公开的整体工作情况,包括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主要成果、主要成效,以及对推进预决算公开和统计工作的合理化建议等。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及部门所属单位应当继续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从严从紧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清理与预决算公开工作不相适应的规定,提高预决算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为公开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加强预决算信息收集、整理、分类等基础工作,增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保证预决算公开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地方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考核指标,对本级各预算部门及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预算部门及部门所属单位要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等,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