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
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面深化“科技兴蒙”行动,加快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和“英才兴蒙”工程,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全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在科技创新上“闯新路、进前列、创一流”,坚持普惠与精准兼顾、研究与转化并重、存量与增量累进原则,迭代升级“科技新政30条”,助力打造全国一流创新生态,赋能鄂尔多斯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一)支持布局战略科技力量。面向国际科技前沿,申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纳入国家规划布局。对国家、自治区在我市布局建设的实验室(基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科研经费、人才团队引进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支持政策上不封顶。支持鄂尔多斯实验室建设内蒙古实验室,建设期前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亿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支持建设重大科研平台。在重点关键领域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重大科研平台,建设期前5年给予最高5亿元支持。对批准建设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000万元、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重大科研平台,按类型、级别和建设运行绩效,持续给予科研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打造重大科技创新载体
(三)支持建设国家创新示范区。支持高标准建设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期每年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支持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批后连续5年、每年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四)支持科技园区。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政策先行先试改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最高5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年度排名实现晋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年度综合评价前5名、6—10名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鄂尔多斯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评估验收通过后,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农牧局)
(五)支持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补。对国家、自治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按类型和运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六)支持“人才科创飞地”。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人才科创飞地”,按孵化类200万元、研发类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市级“人才科创飞地”以三年为周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满考核优秀的,按孵化类200万元、研发类100万元再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委组织部)
(七)支持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补;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三、加快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八)支持实施科技“突围”重大项目。围绕“五大领域”“八大方向”,引进重大原创性、前瞻性项目落地研发孵化,给予持续滚动支持,力求在一两个点上取得突破,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产出标志性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鼓励国有企业主动承接科技成果转化,参与投资科技“突围”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支持实施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聚焦“四个世界级产业”技术升级、新质生产力培育开展科研攻关,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支持承接承担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鼓励和支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我市开展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示范,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单位获得国家专项拨款额的5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需要配套经费的,给予足额配套。(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一)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引进技术发生的费用,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对输出技术的单位,按照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给予1:1配套补助。支持面向全国全球举办“鄂尔多斯杯”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并落地我市的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对参与技术标准化活动的单位,按类型和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三)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对获批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补,按运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运行补贴。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科研中试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对获批的科研中试基地,按运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十四)支持企业“三清零”。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研发机构、科技成果“三清零”,对达到一定条件的新增“三清零”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五)支持科技企业“双倍增”。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科研经费奖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奖补,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奖补。(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量和增量情况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激励市属国有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支持国有企业设立独立核算、免于保值增值考核的研发准备金制度。(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统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十七)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300万元、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八)支持企业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承担“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九)支持企业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获国家认定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研制企业,按产品单价(货值)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新获认定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的研制企业,按产品单价(货值)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
(二十)支持科研经费。在医疗、教育、科技等领域推动建立部省联合、厅市联合科研专项机制,参与设立联合科研专项基金,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创新主体实施科研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并根据上年度研发情况逐年增加,自选课题开展研发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将40%以上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对与高校合作建立的研究型学院,给予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二十一)支持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单台套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纳入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全部对社会开放共享。对评价优良的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按上年度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10%,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体育局)
(二十二)放权赋能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10年长期使用权。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不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高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奖励给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允许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投入科技型企业,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方式与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横向课题非财政经费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完成验收后可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确认。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企业性质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市属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经费预算+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旗区、园区、企业合作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科研中试基地、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载体或分支机构。(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六、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二十四)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全职引进、带重大科技成果来我市转化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1亿元的实验室、中试及实证验证等平台建设及科研配套经费支持,聘期内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研团队建设资助。对全职引进、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高层次人才,择优分档给予最高500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对新批准在我市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我市建成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按照投入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对市政府科技顾问,按贡献每人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提供其他专项服务的,再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
(二十五)支持本土科技创新人才。在本市全职工作、经培养达到拔尖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同等享受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经费支持;对顶尖人才、杰出人才,持续给予最长10年稳定支持。设立青年科技人才项目,择优给予最高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自治区奖金额度给予等额奖励。支持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对优秀科技特派员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构筑一流创新生态
(二十六)支持旗区科技创新。对列入全国创新型县(市)的旗区,验收评估通过后,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用于开展创新活动。对研发经费投入目标完成好、质量高的旗区,给予研发经费奖补。对旗区、园区重点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按旗区、园区财政投入资金1:1的比例,给予最多5年、每年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支持旗区建设中试基地等重大科技创新载体,按照建设运行情况给予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各旗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十七)强化科技服务保障。对新获批的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对获批的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按运行绩效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等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其促成技术交易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万元奖补,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将技术经纪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序列。对“蒙科聚”鄂尔多斯创新驱动平台用户,以积分制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八)加强科技金融支撑。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支持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科技创新,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投资特点的投决机制、激励机制、容错机制,适当放宽对我市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亏损容忍度。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激励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规模,规范发展“科创贷”、“知识产权质押贷”、供应链融资等业务,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常态化开展科创企业科技金融服务,向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精准推送、科技项目路演推介、投融资对接、咨询策划等服务,联合投融资机构举办创新创业大赛,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频高效对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相关国有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市科学技术局)
(二十九)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于财政资助的创新项目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的,经专家评议确有重要探索价值且创新主体已勤勉尽责的,可予以结题验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工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对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未达到预期效果,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违反国家地方政策要求,经过相应的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规依纪免予问责。(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纪委监委)
八、其它事项
(三十)做好政策衔接落实。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各项政策牵头单位,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介、解读、实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市本级财政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加强对旗区、部门落实政策的督促评估。做好新旧政策落实衔接。本政策施行期间,同时符合市本级其它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本政策需要增补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商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补充政策,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出台后,视为本政策的一部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号)同时废止。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