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高新区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单位编制了《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照使用。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鄂尔多斯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访问地址(http://gxq.ordos.gov.cn/)
      2.政务新媒体:“鄂尔多斯高新区发布”微信公众号(微信号:ordosgxq)
      3.其他形式: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
      同时,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五楼506(联系电话:0477-2775017;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办公地址:东胜区迎宾大街17号,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根据《条例》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依据《条例》规定,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分析重新制作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
      受理机构地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506办公室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7-2775017
      2.信函申请
      收件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地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506办公室
      邮政编码:0170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
      传真:0477-2775018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提交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互联网渠道申请
      申请人请登录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gxq.ordos.gov.cn/gxyq/zwgx/ysqgk/)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传真发送即可。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分个人版和法人、组织版)。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506领取,也可以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提交申请可直接在线填写、提交。
      2.申请表应准确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和途径。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单位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填写真实的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根据《条例》规定,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依据《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单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部分;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行政单位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所需信息的主要内容,逾期不补正的,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政务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答复期限: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申请人 所申请内容不明确,本单位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本单位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506办公室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7-2775017    传真:0477-2775018
      互联网联系方式:erdosgxq@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示提出申请。)
      四、监督和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